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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唯一房屋却被“借名买房”,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1

案情回顾

原告韩先生A系兄弟关系。赵小姐A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31215日登记结婚。

韩先生称:20093月,欲购买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602号房屋(以下简称602号房屋),当时,由于我在天津经营房地产业务,我名下已有多处房产不能贷款,所以就以A的名义购买了602号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A名下,该房屋总价款是140万元,我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并以A名义在银行贷款80万元,此后,也是由我按月以A名义偿还贷款,我购买房屋后,该房屋一直由我管理,近两年,有时A回国偶尔居住,现我因儿子学业成就欲去北京工作,所以要求A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但遭拒绝,我多次与A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我方与A20093月达成的关于借A名义购买涉案602号房屋的口头合同,请求法院判决A返还我首付款、已经偿还的银行贷款及房屋市场差价共计300万元,并要求诉讼费由A负担。

A我同意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赵小姐称:我方不认可韩先生A之间有借名买房的协议,涉案602号房屋就是A的,韩先生A是兄弟关系,我方与A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韩先生一直参与我与A的离婚事宜中。涉案的602号房屋是我与A的共同财产,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防止韩先生A串通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赵小姐提交了购房还贷的各种票据予以证明。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在离婚诉讼中的借名买房纠纷,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双方主要争议是韩先生与韩A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借名买房是由不具有实际购房资格的人出资购买房屋将产权登记在借名人的名下,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再进行过户的一种常见的购房关系。

 在借名买房中,房屋产权的归属和和后续的过户是极容易产生纠纷,本案就是第一种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韩先生A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韩先生主张以A的名义购买了602号房屋,韩先生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从诉讼中韩先生的陈述来看,韩先生A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且韩先生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在赵小姐A离婚诉讼期间,赵小姐不认可韩先生A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赵小姐认为因其与A之间存在离婚诉讼,A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韩先生合谋提起本案诉讼;鉴于A赵小姐离婚诉讼的背景及赵小姐主张A可能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602号房屋权属的变动涉及到赵小姐的利益,仅凭韩先生A之间认可借名买房,不能认定韩先生A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

韩先生在庭审中提交证人证言,但并没有相关的协议也缺少相应的付款凭证,仅凭证人证言显然无法认定其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故赵小姐提出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

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提醒您,在借名买房中,应该保留好各种付款缴款的凭证,并签订相关协议予以约束,即便日后产生矛盾也可以通过证据的列举积极维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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