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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签订补充协议,效力如何是否可以反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10

 离婚后签订补充协议,效力如何是否可以反悔?

案情回顾

韩先生李小姐1978年结婚,于19961023日在海淀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证中载明:有一子韩先生117岁,由男方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财产处理详见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其他协议见补充协议。离婚时于民政局备案的于1996925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上书,申请人韩先生李小姐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协议如下:男孩韩先生117岁,由男方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关于住房问题协议如下:公房;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双人床、彩电、电风扇、煤气灶、BP机、手机、沙发、红旗车归男方,手机、空调、冰柜、冰箱、洗衣机归女方;存款30万元归女方;无债务。

401号房屋原系韩先生李小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韩先生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

200013日,海私成字032***号房屋产权登记书登记401号房屋产权人为韩先生,代理人孙伟。2017110日,韩先生与王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韩先生401号房屋出售给王某,房屋成交价为3230000元,2017214日,韩先生401号房屋过户给王某。

李小姐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时协议归其所有,故起诉要求房屋归其所有。

韩先生主张401号房屋为其离婚后购买之个人财产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公租房纠纷,北京婚姻房产律师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

第一为401号房屋的性质问题,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认为:401号房屋原系韩先生李小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韩先生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离婚后,韩先生单独签订公房出售的购房合同,折算其个人工龄,独资出资交付购房款购房。

与一般的普通商品房不同,401号房屋作为公房,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房性质,带有较强的政策属性。401号房屋经历了夫妻承租公房转化为离婚后个人已购公房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夫妻承租公房时期的401号房屋,虽为韩先生单位分房,但承租公房作为我国一定历史时期的主要住房形式,肩负的不仅仅是保障承租人个人的居住利益,也兼具其配偶的居住利益功能。且公房承租权,不同于一般商品房租赁合同权利,具有长期使用、租金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等高度的价值性,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故对于此时期的401号房屋,韩先生李小姐均享有基于公房承租权的财产性权益。

第二阶段,离婚后转化为已购公房的401号房屋。401号房屋在韩先生李小姐离婚后,产权性质发生了转化,从承租公房转化为具有完全所有权的已购公房。整个购房行为,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支付购房款、产权登记均为韩先生单独进行,亦未折算李小姐工龄,故该房屋所有权权属应认定为韩先生个人所有。

401号房屋应被认定为韩先生个人财产,但其中包含李小姐基于夫妻共同承租公房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尚未进行分割处理。

第二个焦点问题就是李小姐主张的就承诺书的性质。韩先生李小姐离婚时间为19961023日,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书,“住房问题协议如下:房屋归女方,公房”,可见,双方对401号房屋公房承租权归属及补偿问题尚未进行处理。现李小姐起诉要求处理401号房屋权属并赔偿因其被变卖产生的损失,视为其要求对401号房屋尚未处理之财产性权益进行处理,应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畴。

李小姐主张,离婚时已经协商约定公房归女方,但由于房屋性质尚为公房,不能处理,故在离婚证中书写,其他协议见补充协议,并在公房购买后,韩先生签署承诺书作为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确定401号房屋归李小姐所有。韩先生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不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且主张即使承诺书为真,亦属于赠与合同,签署时为无权处分,在房屋转移登记前可撤销,现其要求撤销赠与,离婚证中所写的补充协议并不存在。该院认为,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书“住房问题协议如下:房屋归女方,公房”,离婚证上书,住房问题见补充协议,韩先生声称并无补充协议,但无法对上述事实予以合理解释。同时,承诺书书写时间为19961231日,为离婚后不久,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3日,并且,承诺书签订后,李小姐及儿子韩先生1在其后二十来年的时间内长期居住或控制401号房屋。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认为综合考虑案情李小姐对承诺书性质的解释更为合理,即承诺书为离婚协议的补充,确定401号房屋所有权归李小姐所有。

  北京婚姻房产律师提醒大家,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其和协议书往往是视为一体,不可分割,两者的效力相辅相成,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是很难推翻的,也建议大家在签订协议时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重信守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韩先生于判决生效之后15日内赔偿李小姐位于401号房屋出卖所得款项3230000元;

二、驳回李小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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