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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约定为各自子女购买房屋,实际登记在夫妻名下是否可以被继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9

再婚后使用存款为各自子女买房,该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呢?若该房屋借名买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又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否进行继承和分割呢?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孟博律师就为您分析这样一起案例,为您一一解答上述问题。

案情回顾

孙阿姨王大爷20003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A王大爷与前妻所生子女,A系被告孙阿姨与前夫所生子女,两子女在被告孙阿姨王大爷再婚后,与被告孙阿姨王大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亦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非常融洽和睦,在200752日,被继承人王大爷因病去世,去世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之后各继承人未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析产继承。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1号房屋系200012月购买,财政部依据房改政策,折合夫妻双方工龄年限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份额,被继承人王大爷的一半份额是其遗产。

北京市海淀区X2号房屋是于20045月由被告孙阿姨独自出资为其子即被告A购买,因为当时被告A尚未成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暂时登记在被告孙阿姨名下。

原告原告A因继承房屋与孙阿姨不能达成一致观点,故起诉主张北京市西城区X1号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被告孙阿姨认为,自己王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就该房产进行过口头约定,大致内容为双方各自以自己的收入为自己的亲生子女购买的房屋,双方互不干涉关于各自给子女买房的约定,在亲朋好友之间,双方也曾多次提及,周围的很多朋友及同事对此事都非常了解,因为当时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很和谐,双方认为没有必要就此事进行书面约定,况且,被继承人王大爷的收入水平与被告孙阿姨的收入水平悬殊很大,被告孙阿姨的收入远远高于被继承人王大爷,双方又是再婚,王大爷认为被告孙阿姨为其子买房是非常合理地,自己无能力出资,认为该房产与自己无关,根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孙阿姨认为,被继承人王大爷的遗产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1号房屋一半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遗产进行分割,虽然被告孙阿姨与原告A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孙阿姨对原告A一直关怀备至,在原告A上大学期间给予了诸多照顾和关爱,在被继承人王大爷去世前及之后的很长时间里,所处的关系也亲密和谐,但在最近谈到遗产继承问题时,双方产生了分歧,进而产生隔阂,因此被告孙阿姨认为双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生活在一起,已无可能,且二原告均拥有其他住房,鉴于此,被告孙阿姨要求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支付二原告及被告A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被告A辩称,同意被告孙阿姨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北京继承房产律师孟博律师人为本案是一起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纠纷。

孙阿姨王大爷再婚后,双方婚前的子女原告A、被告A与被告孙阿姨王大爷婚后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亦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王大爷死亡前未立有遗嘱,故死亡后遗留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为原、被告四人。

孙阿姨与王大爷在婚后共购买了三套房屋,X1为双方共同购买,X2号房屋孙阿姨主张是其为自己的孩子孙A购买,X3号房屋则是王大爷为其孩子王A购买的,登记在王A女儿的名下,并不是属于遗产的范围。故本案汇总,原被告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是X1号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告王A和被告孙阿姨都主张X1房屋的所有权。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被告孙阿姨王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所涉及的两套房屋北京市西城区X1号房屋及北京市海淀区X2号房屋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其中北京市西城区X1号房屋系完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房产。

北京市海淀区X2号房屋,孙阿姨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北京市海淀区X2号房屋的部分产权份额,并向银行贷款300000元,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的取得时间亦在婚后,故该房屋中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应为夫妻共同共有

北京市西城区X1号房屋全部产权份额及北京市海淀区X2号房屋中属于被告孙阿姨王大爷夫妻共同所有产权份额的一半属于被告孙阿姨个人所有,原、被告对上述房产中属于王大爷所有的一半产权份额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在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孙阿姨主张X2房屋是使用其存款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但是因没有资格故登记在自己名下,孙阿姨认为王大爷并没有出资,故不应为共有财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的收入,购买的房产,一般都规定为共同财产,虽然王大爷并没有实际出资,但在房屋后续的付款还贷中,都使用的是双方的共有财产,故法院一般会认定其为共有财产,故自然有王大爷的一半,这一半显然是可以被其子女继承的。因此,孟律师建议,如果夫妻双方婚内约定给子女购房的,最好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样可以避免纠纷,也免去过户的难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北京市西城区X1号及北京市海淀区X2号两套房屋判予被告孙阿姨所有,被告孙阿姨根据房产评估报告向二原告及被告A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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