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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不自愿,能不能撤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12

 离婚协议签订不自愿,能不能撤销? 

案情回顾

韩先生宋小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名A201375日,二人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姓名A……由女方抚养,另一方抚养费每月付3000元,至18周岁。(每月25日至30日将抚养费交付女方。抚养费随社会发展按每年10%递增)……宋小姐名下的房产,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某房产。离婚后,归韩先生所有。贷款由韩先生支付。……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由男方偿还。”同日,韩先生宋小姐登记离婚。

20121220日,宋小姐与北京A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购买通州区某房屋。2015424日,宋小姐与北京A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面积据实结算补充协议》,约定:“……最终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坐落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买卖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18162.07/平方米……双方同意以‘实测建筑面积88.12平方米’为准进行产权登记,并重新结算的房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柒万肆仟玖佰柒拾柒元整(小写)¥1274977元作为房屋最终交易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购房款774251元于20121220日交纳,另有50万元、726元于2015424日交纳。

原告韩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办理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产权证及房屋过户相关事宜;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被告宋小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按离婚协议第二项办理,要求重新分割涉诉房产。并要求:1、撤销离婚协议;2、原告支付201375日至201735日的子女抚养费,抚养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每年递增10%,共计143118元;3、原告支付201736日至子女18周岁止的抚养费,每月4032元,每年递增10%4、原告偿还欠被告的12万元款项。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北京婚姻房产律师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韩先生宋小姐201375日登记离婚,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宋小姐主张其签订离婚协议书是被胁迫的,协议内容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称其离婚时认为有复婚的机会,想先离婚给韩先生以教训,才同意签署该离婚协议。但宋小姐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故其观点难以得到支持。

双方自201375日签署离婚协议,宋小姐并未就此提起撤销之诉,而是在韩先生提起本案主张之后提出撤销协议,早已超过一年故不能再进行撤销。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执行。

韩先生请求宋小姐协助办理涉诉房屋房产证及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育费,双方约定韩先生每月25日至30日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A18周岁,抚养费按每年10%递增。双方均认可2015417日之前,宋小姐从邱某名下支取钱款,但宋小姐不认可此钱款为韩先生应支付的抚养费,现邱某明确表示同意宋小姐支取自己的存款作为抚养费。但由于原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足额给付抚养费,故扣除上述款项后,原告应给付被告差额部分,并按时、足额支付后续抚养费。

关于宋小姐要求韩先生偿还欠其的12万元,虽然双方对款项性质意见不一,但韩先生同意支付此12万元。

  北京婚姻房产律师提醒您,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不合适或者不真实的情况,应在一年内尽快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超过诉讼时效法律是无法进行保护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及《商品房面积据实结算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原告韩先生承担,被告宋小姐协助原告韩先生办理北京市通州区某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韩先生名下的手续;

 

二、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起,原告韩先生每月二十五日至三十日给付子女抚育费4032元,并按每年10%递增,至A十八周岁止;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韩先生给付被告宋小姐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的子女抚育费差额9456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韩先生给付被告宋小姐120000元;

 

五、驳回被告宋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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