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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居住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17

 离婚后仍居住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

案情回顾

赵先生王小姐2012410日登记结婚。20121212日,双方经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显示无共同财产。

2012118日,王小姐(买受人)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出卖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载:“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8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现定名××小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职工住宅的基本情况载:“买受人购买的职工住宅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第10号楼1105号房。……该职工住宅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30.1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08.51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1.65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载:“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职工住宅价款:该职工住宅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4607元,控制面积内的购房款为叁拾贰万贰仟肆佰玖拾元整322490元,超标购房款为叁拾零万肆仟捌佰柒拾三元整304873元,总购房款合计为陆拾贰万柒仟叁佰陆拾叁元整627363元。”同日,双方签订《中央国家机关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六条乙方(买受人)按下列第二种方式按期付款,并执行违约条款载“……二、公积金贷款乙方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陆拾贰万柒仟叁佰陆拾叁元。2A、乙方已现金支付购房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柒仟叁佰陆拾叁元。……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完公积金贷款手续,支付本合同价款的余额人民币叁拾叁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2012115日,王小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管理中心转账汇款309910元。2013917日,王小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购房款余额330000元由王小姐通过公积金贷款支付。

201310月开始,王小姐每月偿还贷款本息,月最低还款额1889.25元。王小姐称该房现由其与父母、配偶及孩子共同居住使用。

赵先生提交我爱我家企业资源系统信息材料,用以证明与诉争房屋相同小区、相同格局及面积的房屋自2012年至2016年的出租价格从每月8500元上升到每月18000元,作为赵先生要求王小姐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价格依据。赵先生起诉请求:要求王小姐支付房屋使用费250000元。    

王小姐认为赵先生要求王小姐支付巨额房屋使用费违反公平原则,严重影响王小姐的生活。

 

律师观点

北京婚姻房产纠纷律师认为: 北京市朝阳区××1105室系赵先生王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尚未办理产权证),双方对该房屋均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在现实中双方不适宜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下,王小姐应给与赵先生一定的使用权补偿款。故赵先生要求王小姐支付其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具体费用如何计算呢?赵先生以相似房屋的租金标准向王小姐主张房屋使用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认为房屋使用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将根据诉争房屋的性质及王小姐用于家庭居住使用的现状和王小姐的收入情况确定

判决如下:

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王小姐给付赵先生○一三年六月八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八万三千五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

二、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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