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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抚养权归男方,女方实际抚养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4

 离婚时约定抚养权归男方,女方实际抚养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案情回顾

吴小姐韩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育有一子A、一女BA现就读小学六年级。B现就读小学一年级。20117月,吴小姐韩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AB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权随时探视。

吴小姐称,20117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女抚养权由韩先生所有。并私下约定,为不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暂时不公开离婚事实,不对孩子的生活做出改变,居住及对孩子的照顾一切如前。在此前提下,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协议离婚前,韩先生已经调往上海工作,只有出差北京的时候才会偶尔回家居住,且到家时间基本是孩子已经入睡的半夜。这段时期都是我和我父母在抚养照顾孩子们。

韩先生提出让我和一直帮助我们照顾孩子的我的父母搬出现在居住的房产,不顾之前私下的约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将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我不能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遂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继续照顾孩子们直到成年

故吴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1、婚生子女AB的抚养权归我所有;2韩先生给付生活费AB每人每月2万元,直至大学毕业。医药费、特殊教育费及其他一次性支出的费用,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对此被告韩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不存在任何需要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我有能力抚养孩子。

 

律师观点

北京婚姻纠律师认为,法院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上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工作条件及子女生活环境、身心发育、朋辈群体的稳定与健康等因素。同时,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要提供必需的生活、教育费用,更重要的是营造安全、幸福的生活氛围,通过言传身教、身体力行建立子女的健康人格与品行。

在本案中吴小姐韩先生离婚后,虽然协议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归韩先生,但在双方离婚后,韩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与AB共同生活,子女的实际抚养人为吴小姐AB多年来已习惯由吴小姐及姥姥、姥爷照顾生活起居,韩先生虽然注重亲子互动与情感交流,但也只能做到定期探望子女,无法长期稳定的陪伴女子成长。

同时,A现已年满十周岁,需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A表示从其2岁开始与妈妈、姥姥、姥爷、小姨和妹妹生活在一起。爸爸在外地工作,一年大约回来20次,每次住二、三天,最多不超过1周。其知道爸爸妈妈不能在一起生活了,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爸爸能经常来看其就行,最好能一次待几个星期。

子女明确表示愿与吴小姐共同生活;B出生后,从未与A分开生活,已建立亲密、和睦的兄妹关系。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AB应继续共同生活,并由最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的抚养权人抚养。从现实生活关系看,吴小姐AB的家庭关系更为稳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AB吴小姐抚养更为适宜。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自二〇一四年九月起,AB吴小姐抚养。

 

自二〇一四年九月起,韩先生每月给付A抚养费人民币二千元,至A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B抚养费人民币二千元,至B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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