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随子女生活环境改变可变更抚养权。
【案情回顾】
2008年8月22日,孙小姐和赵先生登记结婚,2009年4月14日生育一女赵小小。2013年3月11日,孙小姐和赵先生在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于2009年4月14日生育有一女儿,取名:赵小小,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归男方,至十一岁,即随男方直接监护、抚养生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日后如遇特殊情况,相关费用双方重新协商。十一岁之至十八岁抚养权归女方,即随女方直接监护、抚养生活,不需要男方支付抚养费,日后如遇特殊情况,相关费用双方重新协商。
孙小姐由于工作关系居住生活在广州,而赵先生在北京生活。
孙小姐认为提出:2013年2月23日赵先生发给孙小姐电子邮件、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以证明赵先生控制赵小小后,以孙小姐不签订离婚协议,就不让孙小姐与赵小小见面、通话,并对其名誉造成损害,对孙小姐进行威胁,赵先生吵闹和强行带走孩子,不顾及孩子感受给孩子造成伤害和恐惧,孩子随赵先生生活明显对其身体、身心健康成长不利。
赵先生对次认为孩子被姥姥姥爷带走后滞留广州,赵先生没有能带孩子回京,由于孙小姐及其父母的单方违约行为,明赵先生于2013年5月两次往返北京至广州探视并拟将女儿带回身边。并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河南派出所报警,因探视和拟将女儿带回身边遭到拒绝后报案。
【律师观点】
北京婚姻纠纷律师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小姐和赵先生婚生女赵小小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承担必需的经济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子女的抚养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法定的义务。
从本案看,孙小姐、赵先生作为赵小小的的父母亲均主张抚养权,爱女之心,殷殷可鉴。但在离婚中,抚养权归属需要取舍终有判断。离婚协议书系孙小姐与赵先生于2013年3月11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及抚育费的承担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现在双方离婚不到一年的时间,孙小姐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其抚养,要求对方支付抚育费,双方亦无法进行协商,故孙小姐提出的要求系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条款约定的内容。
赵小小为女孩年纪尚小,现已在广州学习生活,孩子成长需要稳定的环境,而孙小姐具有作为母亲的天性和作为女性特有的细致,照顾赵小小相对更为自然和适当。现孩子刚刚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以不变更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宜。
当然,在赵小小今后成长过程中,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赵先生如能举证证明孙小姐存在不适宜抚养赵小小的情形,仍可依法另行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之婚生女赵小小由原告孙小姐抚养至十八周岁。
二、驳回原告孙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