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遗嘱如何区别?
【案情回顾】
原告孙A称:我与孙B、孙C、孙D、孙E、孙F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孙大爷所在单位X总公司于七十年代分配公房一套。1998年单位房改,允许以优惠价折算工龄购买央产公房产权。父母与孙A商议,决定让孙A出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今后该房产权归孙A所有。当时子女中只有孙A和父母共同居住。父亲亲笔书写一份名为《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的文件:“XX号,3间,建筑面积75.82平米,由孙A出资以成本价33044元含维修基金1611元购买下来。为此,今后该房产权归孙A所有。孙A履行了出资义务,并折合父亲的工龄以父亲的名义购房,该房一直由父母居住至去世。因房改房性质特殊,只能写父亲的名字。父亲已经老年痴呆,孙E将房产证扣留。《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系合同的性质,文件台头是“遗书”末尾是“此证”,前后呼应,证明父母承诺该房产归孙A所有。现父母去世,文件所设立的条件已成立,因此诉争房屋应当归孙A所有。请求判令孙B、孙C、孙D、孙E、孙F众协助孙A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庭审中,孙E持有公证遗嘱,遗嘱表明该房屋归孙E所有。
对此:孙C、孙D称:对孙A起诉书的内容认可,无异议。父母决定让孙A出资购买并承诺该房产权归孙A所有,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协助孙A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孙B称:父亲给孙E留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思路清晰,字迹工整,表达明确,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明确说明“别人无权干涉”。孙E也做到了照顾父亲晚年的要求,尽心照顾父亲,付出了极大的辛苦,直至父亲去世。希望能顺利实现父亲遗愿。
孙F同意孙B的答辩意见。
孙E称:事实与孙B的说法一致。孙A所诉非合同纠纷,其提交的《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中的“遗书”二字能明确其是遗书,而不是合同;当时购买的房屋属于房改房,享受了国家的优惠,以其父亲名义购买,所有权应归其父亲所有;本案不是合同纠纷,是继承关系;,系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律师观点】
孙A持落款签名为孙大爷的《关于购买住房遗书》,主张孙A与其父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应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要有缔约人,即实际订立合同的人,由于合同系多方法律行为,缔约人必须是双方以上的人;二、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在本案中,孙A提供的标题为“关于购买住房遗书”而不是“协议”或“合同”,落款处只有其父母孙大爷、和母亲的签名,孙A主张其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由孙A出资以成本价33044元含维修基金1611元购买下来”,表述购买房屋由孙A出资,“为此,今后该房产权归孙A所有。”该文字材料中,没有约定借名登记的相关条款及内容,且该房屋的产权系按房改政策购买,应依据孙大爷、母亲工龄和级别计算房款,应视为孙大爷、母亲享受的福利优惠,故孙A所持的《关于购买住房遗书》不属于合同,孙A主张孙B、孙C、孙D、孙E、孙F众履行所谓的合同义务,无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后判决:
裁定驳回孙A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