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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遗嘱如何区别?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6

合同遗嘱如何区别?

【案情回顾】

原告孙A称:我与BCDEF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孙大爷所在单位X总公司于七十年代分配公房一套。1998年单位房改,允许以优惠价折算工龄购买央产公房产权。父母与A商议,决定让A出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今后该房产权归A所有。当时子女中只有A和父母共同居住。父亲亲笔书写一份名为《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的文件:XX号,3间,建筑面积75.82平米,由A出资以成本价33044元含维修基金1611元购买下来。为此,今后该房产权归A所有。A履行了出资义务,并折合父亲的工龄以父亲的名义购房,该房一直由父母居住至去世。因房改房性质特殊,只能写父亲的名字。父亲已经老年痴呆,E将房产证扣留。《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系合同的性质,文件台头是“遗书”末尾是“此证”,前后呼应,证明父母承诺该房产归A所有。现父母去世,文件所设立的条件已成立,因此诉争房屋应当归A所有。请求判令BCDEF众协助A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庭审中,E持有公证遗嘱,遗嘱表明该房屋归孙E所有。

对此:孙CD称:对A起诉书的内容认可,无异议。父母决定让A出资购买并承诺该房产权归A所有,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协助A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B称:父亲给E留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思路清晰,字迹工整,表达明确,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明确说明“别人无权干涉”。E也做到了照顾父亲晚年的要求,尽心照顾父亲,付出了极大的辛苦,直至父亲去世。希望能顺利实现父亲遗愿。

F同意B的答辩意见。

E称:事实与B的说法一致。A所诉非合同纠纷,其提交的《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中的“遗书”二字能明确其是遗书,而不是合同;当时购买的房屋属于房改房,享受了国家的优惠,以其父亲名义购买,所有权应归其父亲所有;本案不是合同纠纷,是继承关系;,系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律师观点】

A持落款签名为孙大爷的《关于购买住房遗书》,主张A与其父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应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要有缔约人,即实际订立合同的人,由于合同系多方法律行为,缔约人必须是双方以上的人;二、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本案中,A提供的标题为“关于购买住房遗书”而不是“协议”或“合同”,落款处只有其父母孙大爷和母亲的签名,A主张其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由A出资以成本价33044元含维修基金1611元购买下来”,表述购买房屋由A出资,“为此,今后该房产权归A所有。”该文字材料中,没有约定借名登记的相关条款及内容,且该房屋的产权系按房改政策购买,应依据孙大爷母亲工龄和级别计算房款,应视为孙大爷母亲享受的福利优惠,故A所持的《关于购买住房遗书》不属于合同,A主张BCDEF众履行所谓的合同义务,无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裁定驳回A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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