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侵权如何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原告吴先生诉称:2007年11月,我签订房屋预订协议购买130室房屋。后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开发商将本人诉至法院请求终止合同,经法院判定合同有效及继续履行该合同。2012年4月15日开始,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所谓利息并以断电相**。2012年7月3日,涉案房屋被强行断电,并且被告员工将涉案房屋门锁永久性破坏,我只能另行租借办公室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转。被告前述恶劣行为给我及公司造成损失,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移除妨碍,赔偿因被告的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6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D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妨害与开发商有关,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原告吴先生与北京RR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预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吴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其对房屋及附属设施享有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的一系列行为都侵犯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吴先生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对于原告吴先生主张的损失,其中的办公室租赁协议及转账支票载明的主体均为案外人,故该损失应由相应主体主张为宜;由于被告D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物业服务企业,明知吴先生的涉案房屋受到不法侵害而故意不作为,拒绝提供其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排查等物业服务,导致吴先生不能正常使用涉案房屋,故对于原告吴先生要求退还相应物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被告北京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向原告吴先生供电并不得妨害其正常用电。
(2)被告北京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吴先生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