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案情回顾】
赵先生与韩小姐夫妻,生有赵A、赵B、赵C三个子女。赵先生于1984年死亡,韩小姐于2002年死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201号房屋原系赵先生承租单位公房,赵先生死亡后,该房屋的承租权转至韩小姐名下直至该房屋拆迁。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赵B、赵A分别于1991年、1995年离开涉案房屋,赵C一直居住生活至2010年8月11日房屋被拆迁。
据查,涉案房屋的房租和水电费自韩小姐死亡后一直由赵C交纳,其中赵B于2011年1月交纳了涉案房屋自2010年1月到2010年12月的房租及水电费。赵C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单位于2010年8月11日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庭审中,赵B、赵A对拆迁档案材料中的承诺书和申请书有异议,认为父母死亡后其作为继承人有权利和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赵C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另查,赵B、赵A曾起诉赵C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相关拆迁利益,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赵C给付赵B、赵A相关拆迁利益各3000元,驳回赵B、赵A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原为赵先生、韩小姐承租的公有住宅。二人死亡后,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已灭失。该房屋由赵C实际居住、使用至拆迁前,并由其长期自行交纳涉案房屋的房租和水电费。同时赵C登记在此,赵B、赵A分别于1991年、1995年离开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拆迁单位与赵C签订拆迁协议并无不当。自建房的补偿系基于公房的权益而存在,自建房的争议不足以影响拆迁协议的效力。赵A、赵B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赵A、赵B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