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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0

 公租房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案情回顾

  赵先生韩小姐夫妻,生有ABC三个子女。赵先生1984年死亡,韩小姐2002年死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201号房屋原系赵先生承租单位公房,赵先生死亡后,该房屋的承租权转至韩小姐名下直至该房屋拆迁。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BA分别于1991年、1995年离开涉案房屋,C一直居住生活至2010811日房屋被拆迁。

  据查,涉案房屋的房租和水电费自韩小姐死亡后一直由C交纳,其中B20111月交纳了涉案房屋自20101月到201012月的房租及水电费。C作为被拆迁人和拆迁单位于2010811日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庭审中,BA对拆迁档案材料中的承诺书和申请书有异议,认为父母死亡后其作为继承人有权利和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C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另查,BA曾起诉C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相关拆迁利益,法院二审终审,判决C给付BA相关拆迁利益各3000元,驳回BA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原为赵先生韩小姐承租的公有住宅。二人死亡后,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已灭失。该房屋由C实际居住、使用至拆迁前,并由其长期自行交纳涉案房屋的房租和水电费。同时C登记在此,BA分别于1991年、1995年离开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拆迁单位与C签订拆迁协议并无不当。自建房的补偿系基于公房的权益而存在,自建房的争议不足以影响拆迁协议的效力。AB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AB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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