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屋被查封,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韩某某称:2013年12月22日,由房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我与赵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购买赵先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总价款共计628万元,房屋交付及权属登记的最后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合同签订后,因赵先生就x号房屋与其父存在权属争议,赵先生之父提出申请,x号房屋被海淀区法院查封,直至2014年10月15日仍处于查封状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赵先生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赵先生返还我购房款350万元;3、赵先生支付我违约金125.6万元;4、赵先生赔偿我居间代理费138160元及保障服务费11840元。
赵先生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韩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1、x号房屋无法过户的原因是韩某某对我方隐瞒了其不具有购房资质的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诈我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违背了补充协议的约定。韩某某在向我方发出律师函第二天购买了新的房屋。2、x号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的时间点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我方的房屋不存在任何查封和限制转让的情形。3、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目前具备履行能力,我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反诉请求:1、韩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韩某某赔偿我因其不具备购房资质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网签给我造成的税费损失,暂时估算10万元;3、韩某某向我支付违约金,以购房总价款628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韩某某针对赵先生的反诉辩称:我不同意赵先生的全部反诉请求。在合同履行期间,x号房屋办理查封直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解决,赵先生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我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我有权另行购买房屋。我没有隐瞒购房资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口头告知赵先生我没有购房资质。我没有给赵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与我无关。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补充协议》约定:2、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因赵先生与他人就x号房屋权属存在共有纠纷,以致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赵先生构成根本违约,韩某某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因涉案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在于赵先生,且韩某某已于履行期限届满后另行购买其他房屋,故对赵先生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反诉请求,无法支持。关于赵先生主张的因韩某某不具备购房资质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网签而造成的税费损失。韩某某及房产公司虽无充分证据证明赵先生于签约时明知韩某某暂无购房资质,但是,即便赵先生签约时不知晓该情况,按照其自述,其于2014年10月15日才通过房产公司知晓该情况,而韩某某已于2014年8月16日具备购房资质,即韩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合理期限内消除了购房资质的障碍,故赵先生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关于赵先生主张的违约金。韩某某的购房资质瑕疵并未实际导致合同因此无法履行,且赵先生在签约时知晓韩某某需出售既有房屋,当时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早已发布,赵先生作为出卖人在签约时亦应尽到谨慎之注意义务,故对赵先生以此为由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关于韩某某主张的违约金。本案中,韩某某主张的违约形态为x号房屋在合同签订后被司法查封。首先,该情形出现于合同签订半年后,并非赵先生有意所致,赵先生不存在恶意违约,相反,赵先生与另案当事人积极协调和解,努力促成房屋解封,主观上追求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再次,对于韩某某主张房屋价格上涨导致其差价损失12万元,其另行购买的房屋与x号房屋的购房款虽存在价差,但导致该差价与多种因素相关。综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韩某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韩某某实际损失、本案的违约形态、赵先生违约行为的程度及主观过错,应由法院依法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韩某某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韩某某、赵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
赵先生返还韩某某包括定金在内的购房款共计350万元;
赵先生赔偿韩某某居间代理费138160元及保障服务费11840元。
赵先生向韩某某支付违约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