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所得拆迁款是否一定是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赵A、赵B系兄弟关系,赵B与吴小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
2000年3月27日,赵B作为被拆迁人与案外人XX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合同约定要拆迁包括赵B房屋在内的房屋两间,该房屋建筑面积65平米,该房屋内登记由两人,赵A、赵B,房屋补偿款及补助费共43万元。
2000年11月11日,赵A、赵B签订《拆迁款分配协议书》,双方确认共获得拆迁款48万元,各分配一半,双方还约定了该钱款的支付流向。
赵A、赵B均认可被拆迁房屋原承租人为二人之父。
后吴小姐与赵B感情破裂,随即离婚,现吴小姐起诉要求分割该拆迁款
赵B称其与吴小姐关系破裂,为防止婚姻变化由吴小姐分割一半的财产,所以与赵A签订了《拆迁款分配协议》。赵A表示,其不清楚赵B与吴小姐之间的感情状况,该房屋与吴小姐没有关系。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A与赵B之间签订的《拆迁款分配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侵害吴小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吴小姐在诉讼中欲证明《拆迁款协议》无效,首先应当证明赵A、赵B在主观上有损害吴小姐的意图;其次,吴小姐应当证明赵A、赵B有互相勾结和恶意串通的行为。根据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中的拆迁款系来源于《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合同价款,系拆迁单位对原承租人及赵A、赵B之父承租该公租房的使用权的补偿,并非对于该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补偿。因此,赵A、赵B二人作为拆迁确认单额在册人口,有权共同获得此拆迁款。吴小姐主张该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
赵A、赵B签订《拆迁款分配协议》的事实存在,该拆迁款分配协议为赵A、赵B对于共同获得的拆迁分配方案的处理意见,系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吴小姐所述“赠与”的表述,也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现有证据不能显示被上诉人二人有互相串通的行为。所以法院对于吴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
驳回吴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