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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一方死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如何履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25

房屋买卖一方死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如何履行?

【案情回顾】

19265月,韩阿姨刘大爷建立事实婚姻,婚后育有两子AB1996810日,刘大爷因意外去世。20051122日,韩阿姨的住房因危改拆迁,其特委托A代其购买经济适用房,并出具了相应的经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A代其选房、签署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收取房屋、签署文件等与此次购房相关的全部事宜,委托期限截止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20051124日,韩阿姨从北京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A小区1501号经济适用房,双方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

200613日,韩阿姨将其于20051124日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A小区1501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具有购房资格的孙小姐,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卖方:韩阿姨韩阿姨之子A代),买方:孙小姐1、双方一致确认,买方(孙小姐)购买卖方(韩阿姨)自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A小区1501号经济适用房(下称“房屋”),房屋面积为50㎡。2、房屋总价款为¥400,000.00,买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卖方支付首笔款¥150,000.00;买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剩余房屋总价款,即:¥250,000.00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3、卖方应于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部房屋总价款后向将房屋交付买方。若买方迟延支付任何一笔款项超过3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将房屋另行出售等,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不予返还。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待房屋可以过户时,如买方提出房屋过户的,卖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由此产生的过户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5、卖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收回房屋,但卖方需按照房屋所在地的二手房市场价格标准向买方支付购房款。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房屋过户之日自动终止。”此《二手房买卖协议》签字处的买方由孙小姐本人签字,卖方韩阿姨由其子A代签。

《二手房买卖协议》生效后,孙小姐20051218日按协议约定共计支付了房屋总价款为¥400,000.00,并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了契税。当日,韩阿姨将房屋交付予孙小姐占有使用。

20071015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A小区1501号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韩阿姨

200961日,韩阿姨去世。AB韩阿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后,孙小姐AB多次沟通协商要求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均被拒绝。故孙小姐AB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AB配合其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A小区1501号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过户至孙小姐名下。

【律师观点】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韩阿姨孙小姐20051124日,就北京市海淀区AA小区1501号经济适用房买卖事宜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协议》第4条约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待房屋可以过户时,如买方提出房屋过户的,卖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由此产生的过户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第5条约定“卖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收回房屋,但卖方需按照房屋所在地的二手房市场价格标准向买方支付购房款”。此协议依法成立且内容合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买卖双方须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

待房屋卖方韩阿姨去世后,其在协议中的全部权利及义务概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AB享有及履行。

协议签订后,孙小姐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购房款、契税等费用的支付。现AB不同意按照房屋所在地二手房市场价格标准向孙小姐支付购房款。并且涉案房屋现已具备过户条件,AB应当按照《二手房买卖协议》的约定协助孙小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A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孙小姐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A小区1501号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孙小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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