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AREA OF EXPERTIS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买房遭遇恶意违约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24

买房遭遇恶意违约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诉称:2012822日,原、被告经北京CC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某区637号房屋一套出售给被告,合同总价款为一百九十五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虽依约于当日向原告支付了两万元定金,但当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首付款,继续履行合同办理网签、税费、房屋过户,以及被告应办理的贷款时,被告却置之不理,拒不配合。为此,原告和中介公司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拒绝。原告出售诉争房屋,是为了购买位于某区另一套房屋。为此,原告几乎在与被告签订房屋出售合同的同时,原告与另一套房屋的业主签订了购房合同。被告知道原告需要用被告支付的购房款,来支付原告所购房屋的房款。现原告也对他人违约,需对他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个人合法权利,特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十九万元;3.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四万;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吴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周某与吴某于201282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在合同签订后,吴某仅向周某支付二万元定金后未再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后经周某催告,吴某仍不履行合同。吴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的,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该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因吴某的行为导致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吴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在我国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因此,不能将违约金条款完全留待当事人约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减少。法院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金依法予以酌情确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

1、解除周某与吴某于201282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某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3、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一篇:房屋买卖一方死亡,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如何履行?

下一篇:表见代理如何确认?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