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违约金多少才合理?
【案情回顾】
原告刘先生委托北京著名房产律师诉称:2016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密云县X室,房屋成交款167万元。原告同时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定金。
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承诺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被告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过户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如因被告提供的证件不实、不全、存在争议等不能完成过户或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易时间内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或拒绝出售该房,自行出售该房,委托他人出售该房,均视为被告违约。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定金的相关违约责任,违约方另行支付守约方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签订上述合同时,原告与X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并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后不久,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根据原告及X公司了解,是因为被告之前已将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因被告不将房产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了该房屋。故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2万元。3、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334000元。
被告黄先生辩称:被告同意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同意适用定金罚则,支付原告2万元。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不同意支付,请求予以减少。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北京著名房产律师接受了原告刘先生的委托,代理其起诉。
被著名房产律师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因合同履行问题导致第三人起诉申请查封了诉争房屋,被告的一房二卖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致使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得到履行,对此原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原告的2万元定金,应当予以返还。原告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由被告支付房屋成交价款20%违约金,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
对此律师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间距离原告起诉之日期限较短,且此期间房价并未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形,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达到房屋成交款20%的程度,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由法院酌情确定。
【法院审理】
1、解除原告刘先生与被告黄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黄先生返还原告刘先生定金二万元。
3、被告黄先生给付原告刘先生违约金八万元。
4、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