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尽赡养义务可以多分财产吗?
【案情回顾】
赵先生与孙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四子女即本案四原告:赵A、赵B、赵C、赵D 。赵先生系再婚,其与前妻吴小姐婚内育有一子即被告赵E。赵先生与吴小姐离婚时,被告赵E才一岁多,此后一直和吴小姐共同生活。
2007年8月14日,被继承人赵先生取得本市某小区两套房屋产权,两套房屋均为赵先生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1月19日,赵先生去世。2015年3月15日,孙女士去世,去世前二人均未留有遗嘱。
四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依法继承.但因被告赵E长期在外地生活,从未对被继承人赵先生履行过赡养义务,故应对被告赵E予以少分。被告赵E对四原告所述的家庭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赵先生、孙女士的去世时间没有异议,对遗产情况认可。但被告长期和生母在外地生活,自9岁起即残疾,对被继承人赵先生不是不尽赡养义务,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故被告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请,要求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继承。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继承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遗产继承的顺序和份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因被继承人赵先生先于孙女士去世,故在被继承人赵先生去世后,房屋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首先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孙女士及原、被告五名子女依法进行继承。关于孙女士及原、被告应继承被继承人赵先生遗产的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四原告对被继承人赵先生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本院在对被继承人赵先生的遗产分割时将对四原告进行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