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能否推翻重新分配?
【案情回顾】
赵小姐诉称:我与刘先生于1998年9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女刘小小。2012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刘小小随我生活,监护权归我。离婚当日,我提出尚有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未予分割,双方协商后,刘先生出具欠条,表示对此给付折价款8万元。现刘先生未依照约定给付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补偿金8万元。此外,在离婚后不久,刘先生就购买住房一套,首付款30万元;购买本田轿车一辆,价值18万元左右。综上,我起诉要求刘先生向我支付:1、隐匿的婚内财产价值的一半计13万元;2、平均分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项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购买价55万元)。
被告刘先生委托北京婚姻房产律师应诉称:不同意赵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二》已明确约定“赵小姐放弃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利”,且该房屋系我在双方离婚后单方出资购买,现赵小姐主张平均分割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我没有在婚内隐匿财产,双方有协议已对各自财产进行了约定。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北京著名婚姻房产律师接受原告赵先生的委托,代理其应诉。
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就刘先生提供的《离婚协议二》,赵小姐虽称其从未签订过该离婚协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但经鉴定,《离婚协议二》“赵小姐”的签名系赵小姐本人所签。且该鉴定所已就赵小姐所提异议进行充分答复和说明,故可认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有效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该房屋是在刘先生、赵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家三口名义申报,但《离婚协议二》已明确约定“赵小姐放弃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利”,且该房屋系刘先生在双方离婚后单方出资购买,现赵小姐主张平均分割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赵小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