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约定迁出户口,迟迟未履行是否可以要求违约金?
【案情回顾】
魏小姐、吴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起诉称:我们于2012年10月15日从赵某某处购买房产305室,购房合同约定:房屋过户前1个工作日迁出所有原有户口(包括赵某某儿子和孙女户口),如不能迁出,视为合同违约,赔偿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即15.6万元。该房屋于2013年3月5日完成过户手续,按照合同应于2013年3月4日前迁出所有原有户口,但赵某某一直拖延办理户口迁出,到现在已经逾期518天。我们本计划在2014年初卖出该房屋,因为赵某某拒不履行合同,导致房屋无法按照市场价售出。从2014年初至今,该房屋所属小区存量房市场成交价均下跌超过10%(根据链家地产网上公布的成交均价,该小区2014年2月成交均价为4.54万元每平方米,该小区2014年7月成交均价为4.01万元每平方米),赵某某的违约行为客观上导致我们遭受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由上述事实可见,赵某某属于违反合同行为,且造成我们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某赔偿违约金15.6万元。
赵某某辩称: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只能约定合同双方,不能约束第三人,我的户口已经迁出,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三人(我的儿子和孙女)也找过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请派出所将第三人的户口迁走,但居委会和派出所不给办理,第三人现在申请两限房,至今没有买到两限房。
【律师观点】
知名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根据协议约定,赵某某于过户前一个工作日将此房屋户口迁出,应包括落在此房屋的所有户口,但赵某某至今未将其儿子及孙女户口从此房屋迁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按照约定房款的10%计算为15.6万元,故魏小姐、吴先生要求赵某某赔偿违约金15.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赵某某支付魏小姐、吴先生违约金十五万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