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合同违约金如何计算?
【案情回顾】
孙先生、赵先生于2015年6月24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孙先生将涉诉房屋以148万元的价格卖予赵先生。2015年7月20日之前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同时买受人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6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合同签订后,赵先生一直未履行约定付款义务及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孙先生不能对合同标的物作出任何处理。直到2015年8月17日,孙先生书面通知了赵先生解除合同。赵先生的违约行为,给孙先生造成重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先生支付孙先生违约金29.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赵先生在房屋中介的蒙骗下匆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得知价格受到欺诈后,立即通知孙先生解除了合同,诉争房屋一直挂在网上对外出售,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也未给孙先生造成任何损失。同等位置同等户型的房屋只能卖120万左右,而赵先生的合同价格为148万,整整比别的房屋高出28万,并且诉争房屋不是满五唯一住房,多出的税费全由赵先生承担。知道缘由后赵先生就立即通知孙先生,告诉他们不买诉争房屋了。赵先生查了一下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发现并未满五年,也就是说赵先生的购房资格并不完备,并不能履行合同。第二,赵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价格欺诈,并非恶意违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0%,明显过高,赵先生要求法院依法减少至合同价款的1%。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被告赵先生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本案中,《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内容是孙先生与赵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赵先生称其签订合同受到欺诈,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物除房屋外还包含装修、家具家电等,从其提交的网页截图也可以看出房屋成交单价并不固定,价格范围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也相差不大。赵先生在进行房产买卖这类重大交易事项时,理应对自己的购房资格、房产信息进行充分了解,慎重考虑成熟后再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因此,赵先生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
赵先生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孙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孙先生主张《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2015年8月18日其向赵先生寄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被签收时解除,但该邮件的收件人地址并非双方约定的赵先生的收件地址,赵先生否认其收到过该邮件,孙先生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通知到赵先生,故孙先生的该主张亦不能成立。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故视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赵先生违约,赵先生应当赔偿孙先生房价款20%的违约金。
但是本案中,孙先生对其所称的损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事实及纠纷前后本地房地产交易市场情况,对赵先生主张的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赵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先生违约金五万元;
2、驳回原告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