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违约如何挽回损失?
【案情回顾】
原告赵先生委托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诉称,其于2005年4月购买被告XX投资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开发的商业用房一处,2005年10月办理了房屋交接并实际占有。同年进行了预售备案登记。2010年因开发商债权、债务纠纷对该项目查封、扣押、冻结。2011年人民法院对该项目进行委托拍卖。由于标的物转移,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被告YY房地产公司辩称,同意与原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意退还原告购房首付款及其他费用,但要求扣除因原告逾期还贷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和已退还原告的房款。对于原告提出的贷款利息,因贷款是原告自行向银行借贷,与我公司无关,故因此而产生的利息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主张扣罚息是因为原告自身的原因被银行起诉,这笔款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我公司无关。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原告赵先生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以下几个:
1、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YY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请求,被告同意退还原告交付的印花税和契税。
2、因原告未及时偿还贷款,银行从被告担保账户内扣除了原告的银行贷款,该笔款项已经计算在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购房款中,现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理应将被告YY房地产公司垫付的部分扣除。
3、对于被高主张购房款中已扣除的房款,被告就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仅提供原告签字的领款收据,该收据未明确写明该款即为房款,且付款单位非被告,用途说明不明确,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被告应将购房款扣除其垫付逾期还贷款项后的余额返还给原告。
4、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银行贷款利息、按揭代办费、授权公证费及抵押登记费、律师费、保险费、暂住证代办费,合同的解除是因被告的自身债务导致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故原告因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印花税、契税;
(3)、被告北京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先生银行贷款利息、公证费及抵押登记费、暂住证代办费、按揭代办费、律师费、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