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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借名买房,离婚后产生纠纷,如何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14

结婚借名买房,离婚后产生纠纷,如何分配?

 【案情回顾】

赵大爷、吴阿姨称:我们的儿子赵A与邱B的女儿邱A200588日登记结婚,于201412月离婚。在赵A和邱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A和邱A之父邱大爷分别申请两限房,并分别顺利通过申购审核。后因赵A申请的地址偏远,经共同协商,放弃赵A的指标,保留以邱大爷名义申请的两限房指标即X号房屋,该房屋由我们出资,由邱大爷的名义签合同、办理公积金等事宜,且等房屋满5年后将产权人变更到我们名下。为方便赵A和邱A上班,我们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朝阳的房子给夫妻俩居住,我们则住在通州女儿、女婿的房屋内,女儿女婿住到该两限房内。

20126月,邱大爷去世、邱A离婚后,邱A通过公证将登记在邱大爷名下的两限房过户至邱B个人名下。请求判令:1、邱B偿还我们支付的购房款、公积金贷款费用等400668元;2、邱B给付我们房屋升值折价款。

  被告邱B委托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应诉称:该两限房是我爱人邱大爷申请,因当时赵大爷、吴阿姨的儿子赵A和我女儿邱A是夫妻关系,而邱大爷病重,所以授权赵A去代办相应购房手续,其代办后的相关购房票据没有还给我。因此,两限房是我和邱大爷出资购买的,并非由赵大爷、吴阿姨出资。所以,我请求法院驳回赵大爷、吴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邱B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孟律认为关于X号房屋出资一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赵大爷、吴阿姨持有X号房屋的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等购房票据原件,且赵A账户的资金支出情况亦与X号房屋的首付款支付、公积金贷款清偿情况相符,而邱B对此仅提交了周生名下的账户明细,该账户明细不足以证明周生对该账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赵大爷、吴阿姨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大于邱B提交的证据,故应对赵大爷、吴阿姨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根据赵大爷、吴阿姨所提交的证据,认定赵大爷、吴阿姨实际支付了X号房屋的首付款、公积金贷款等费用。

其次,关于X号房屋出资款是否应当返还一节。孟律师认为:赵大爷、吴阿姨虽未就其借名购房一节提交相应证据,但基于赵大爷、吴阿姨之子赵A与邱B之女邱AX号房屋购买时系夫妻关系,赵大爷、吴阿姨所述的出资理由符合生活常理。基于X号房屋为两限房,且尚未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赵大爷、吴阿姨对X号房屋的出资也无法转化为产权,因此,基于公平原则,邱B应当向赵大爷、吴阿姨返还相应出资款。

第三,关于X号房屋增值是否需要支付一节,如前所述,X号房屋尚未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赵大爷、吴阿姨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借名购房,故,增值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邱B向赵大爷、吴阿姨返还人民币396000元;

    2、驳回赵大爷、吴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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