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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借名购买经适房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25

违规借名购买经适房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20097月,吴先生起诉称:郑小姐因遇拆迁于20062月获购买经适房资格,郑小姐委托其子寻找买主,通过案外人找到吴先生

于是吴先生郑小姐达成合意:一、郑小姐将购买北京某经适房资格转让给吴先生,转让金为3万元;二、郑小姐协助吴先生办理购房手续,实际由吴先生向开发商支付所有费用;三、郑小姐取得房产证后,由吴先生保管相关票证;四、在房产证可以更名时,由郑小姐协助办理变更手续。20064月初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

因房价大幅上涨,郑小姐2007年底表明不再履行购房协议书。吴先生考虑郑小姐受利益驱动,毁约决心已定,于是要求郑小姐给付已付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郑小姐不予理会。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郑小姐返还吴先生已付转让金3万元;2郑小姐给付吴先生购房款321811元、产权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款、税费款、物业管理费共计339269元;3郑小姐赔偿吴先生房屋升值经济损失926476元。

  郑小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出庭应诉。

律师观点

  被本案中,孟律师代理郑小姐出庭应诉。

  孟律师认为,郑小姐虽未在其与吴先生的购房协议书上签字,但在吴先生办理购房手中并未提出反对意见。故应视为郑小姐通过之后的行为对合同予以认可。虽然郑小姐未出具3万元转让金的收条,但在吴先生购房过程中未提异议,并将相关购房手续交给吴先生,故认定其已收转让款。

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居住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其交易有特殊限制,而吴先生郑小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而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则吴先生有权要求郑小姐返还转让金及购房款、相关税费等。

关于吴先生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律师认为:吴先生在明知其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仍意图通过私下购买房号的途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郑小姐在明知的情况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做出反对的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则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享有。吴先生虽然不应当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但其确实为购买房屋支付了购房款,且作为合同的守约方,应当享有一半的收益。郑小姐因拆迁而取得上述房屋,虽然基于身份关系应当取得涉案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但其签订合同后又拒绝履行合同,且没有为购买房屋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有违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故其只应享有房屋升值收益的一半

 

法院审理

四、法院判决

1郑小姐返还吴先生支付的转让金三万元、购房款321800元、产权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办证税费、物业管理费。

2郑小姐给付吴先生房屋增值损失447100元。

3、驳回吴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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