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转手送给孙辈,是否还可以当遗产继承?
【案情回顾】
赵A、赵B诉称:赵A、赵B系赵大爷与王阿姨之女,父母有三个子女。赵小小系二儿子赵C之子。赵大爷与王阿姨共同拥有海淀区XX小区×号房屋。
赵大爷于1998年去世,该房产由王阿姨管理使用,未继承分割。2003年该房拆迁,补偿了一套回迁房,回迁房位于海淀区×号楼×。赵A、赵B认为XX小区×号房屋有部分份额属于赵大爷的遗产,上述回迁房应属于赵A、赵B与赵小小、赵C共同共有,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海淀区×号楼×号房屋为赵A、赵B、赵小小、赵C共有财产。
而赵小小、赵C委托专业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应。两人认为赵小小买的房屋是商品房,并不是回迁房,赵A、赵B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房屋共有权的法律关系。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作为赵C委托代理人,代理其进行应诉。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B和赵A是否为XX小区×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及XX小区×号房屋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是否为产权置换。
首先,关于XX小区×号房屋的共有权人问题。因原告已经明确拆迁时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且该房屋是赵大爷与王阿姨共有,因此,原告并不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该房屋在拆迁前赵大爷已经去世,且赵大爷生前并无遗嘱,故其合法继承人均有继承权,原告是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赵大爷的遗产。鉴于XX小区×号房屋现在已经被拆迁,故拆迁款中属于赵大爷遗产部分继承人可以继承。
通过现有证据可证明王阿姨本人从未取得过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而仅是将上述房屋的购房资格转让给赵小小并使用了XX小区×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赵A等人在2003年房屋拆迁时即知此事,在其母王阿姨在世时并未对拆迁补偿款及回迁房购置事宜提出异议,现其母去世后二人认为赵小小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作为回迁购房有其父的财产份额,作为遗产,二人应与赵C、赵小小共同所有。
但是,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XX小区×号房屋的拆迁采用的是货币补偿,并非产权置换。即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因此,原告认为XX小区×号房屋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是产权置换,要求确认其为置换后的房屋的共有权人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赵A、赵B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