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私自卖房侵犯其他继承人利益,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张A和张B系张大爷、吴阿姨的子女,张大爷在1992年2月2日因病去世。301号房屋原由吴阿姨承租,2013年4月4日吴阿姨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
2010年4月,吴阿姨曾将张A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腾退301号房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A将诉争房屋腾空交还吴阿姨。判决后,张A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12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3月19日,张B向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居委会申请指定张B作为吴阿姨的监护人,该居委会同意了张B的申请。同年5月30日,法院依法宣告吴阿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4年3月14日,张B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吴阿姨和赵先生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吴阿姨将诉争房屋出售给赵先生,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为140万,双方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成交。3月17日,赵先生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14年11月14日,吴阿姨因病不治身亡。
吴阿姨死后,张A得知诉争房屋已经被张B处置,因此双方发生纠纷。
因此,张A将张B、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B和赵先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张A委托北京继承房产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孟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以及政策性保障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在于张B作为吴阿姨的监护人是否有权处分吴阿姨的房产,以及张B和赵先生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张B作为吴阿姨的监护人,其应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着想,不能随意处分监护人的财产,而张B出卖吴阿姨的房屋目的并非为吴阿姨的利益,实质上其目的是为了购买自己想购买的房屋,依照先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我国《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之规定。
张B以监护人的身份处分吴阿姨的房屋所有权,但张B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了吴阿姨的售房所得款用于理财,而最终该钱款被用于购买张B自己的房屋,因此应当认定张B并非为吴阿姨的利益而处分吴阿姨的房屋所有权,违法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张B与赵先生签订的关于出售诉争房屋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张B和赵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以后,张B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