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遗嘱继承,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权利。
【案情回顾】
赵大爷和孙阿姨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养育了赵A和赵B。郑向在1994年8月17日去世,赵大爷于2005年9月19日去世。
赵大爷在2004年11月27日和单位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赵大爷购买购买诉争房屋,房价款为5万。合同签订当日赵大爷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5年4月15日,赵大爷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做出了一份公证遗嘱,载明其在2001年1月以其名义依照成本价购买了诉争房屋,购房款总计5万元,购房款由其子赵B出资交纳,现在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现在头脑清醒之际,自愿订立遗嘱,待本人去世后,将属于我的诉争房屋全部留给赵B所有(不排除赵B配偶赵大爷3的共有权利),以上所立遗嘱内容均为我本人的真实意愿。
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于2011年7月8日下发,现该房屋登记在赵大爷的名下。
赵A得知赵大爷将房屋留给赵B的消息后,找到赵B协商房屋继承问题,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赵B表示根据父亲赵大爷的遗嘱,诉争房屋应当给自己,、
俩人因不能协商一致,因此赵B将赵A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依照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将该房屋判归赵B所有。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赵A委托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起诉。
知名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孟律师认为,赵大爷名下的诉争房屋虽然系其在配偶等去世后从单位购买,但是购房的时候使用了郑向的工龄,法院认为使用工龄抵扣具有相应的财产性权益,因此该诉争房屋应当认定有郑向的相应份额,因此该房屋并不能全部认定为赵大爷的个人财产。在赵大爷去世之后,因其留有公证遗嘱,对于诉争房屋作出了处理,该遗嘱中涉及郑向的财产部分无效。而上述遗嘱系赵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诉争房屋中属于赵大爷的部分应当依照遗嘱继承。因此法院认为赵B主张依照遗嘱诉争房屋全部由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公证遗嘱部分无效,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因此赵大爷所有的遗产份额依照遗嘱继承,而邓所有的财产应当由双方共同继承,因赵B已经继承大部分遗产,因此法院在考虑到标的物完整性的基础上将房屋产权判归赵B所有,而赵B应当支付赵A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法院审理】
庭审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诉争房屋由赵B继承,归赵B所有。
2、赵B给付赵A房屋折价款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