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留有遗产,将房产留给父母,妻子不认可,双方起整理,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赵先生与刘女士于2007年6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赵大爷、吴阿姨系赵先生之父母。2014年12月26日赵先生去世。
2001年11月1日,赵先生与西城区教育局签订《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以成本价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
2001年11月22日,赵先生交纳购房款4.9万元。2002年7月18日该处房屋登记在赵先生名下。
2014年12月2日,赵先生留下了一份遗嘱,其遗嘱内容为:“本人赵先生,1975年8月8日畜生,身份证号为……,现因本人患病,为避免日后家人因引产发生争执,本人在自己神志清醒时立下本遗嘱。本人于2001年11月22日取得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为本人婚前财产,是由本人父母出资购买的,本人有权处分。本人去世后,上述房屋归父母赵大爷、吴阿姨共同所有,共同享有上述房屋所涉及的各项权利,其他人不想有上述房屋任何权力。本人立此遗嘱时身体状况尚好,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属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没有他人胁迫和欺骗。本遗嘱是本人就诉争房屋所立的唯一一份遗嘱。”赵先生在立遗嘱人处签字并按捺有手印,并注明了日期。
赵先生去世后,刘女士与赵先生的父母赵大爷、吴阿姨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争执,遂赵大爷、吴阿姨委托北京继承房产律师孟博律师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依照被继承人遗嘱继承遗产。
【律师观点】
房产继承律师孟博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孟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西城区诉争房屋系赵先生婚前购买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其有权对此进行处分。
赵先生于2014年12月2日书写的自书遗嘱,内容清楚具体,遗嘱上虽存在房屋所有权去的时间与实际取得时间不符、房屋面积和房产证不同等问题,但该书写瑕疵不影响原产权人的身份,进而并不会产生影响遗嘱效力的问题。
孟律师在接受两原告委托参加本案庭审的过程中,孟律师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住院病历证明赵先生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被告虽然对该遗嘱提出异议,但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反证,因此其主张法院未予采信。因此赵先生名下的房产继承问题应当依照其遗嘱办理。
此外,庭审中孟律师代表原告表示原意支付被告30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由原告赵大爷、吴阿姨共同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赵大爷、吴阿姨给付被告刘女士经济补偿款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