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遇限购,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王先生和刘先生在北京市某房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于2010年9月11日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18号楼2单元1801(本案诉争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面积7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于当日交付定金5万元。2010年9月28日,王先生向刘先生支付首付款110万元。2010年10月12日,王先生向刘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185万元,交付当日,刘先生将诉争房屋的钥匙、预售合同、购房发票、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的手续均交给了王先生。后来王先生将诉争房屋装修之后便入住了该房屋至今。但双方并未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因为当时刘先生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因此双方并未就何时过户作约定。
2011年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京十五条”,依据文件规定,王先生因家庭已有两套住房成为了房屋限购对象。
这一下就急坏了王先生,买了房子也过不了户,自己的钱不是打了水漂。故王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带为起诉,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刘先生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王先生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被告刘先生并未出庭应诉。
孟律师认为:双方于2010年9月11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作为买受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刘先生作为出卖人只支付了诉争房屋,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而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王先生作为守约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要求刘先生履行自己的义务,于法有据,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刘先生协助王先生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驳回刘先生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在查明事实并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