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未清偿的债务,继承人需要偿还么?
【案情回顾】
王先生与刘先生系朋友关系,陈小姐是王先生之妻,陈小小系王先生和陈小姐之子。
王先生和刘先生两人是多年的好友,王先生于2013年11月15日向刘先生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最晚于2014年6月20日还款。后王先生因公司经营不善,未能如期还款。
刘先生找到王先生要求还款,但王先生一拖再拖,并未还款。因此刘先生于2014年8月1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经法院调解,两人达成了调节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王先生于2014年9月29日返还刘先生借款15万元;二、如果王先生未按上述期限返还借款,则应支付刘先生逾期还款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王先生负担,于2014年9月29日前直接支付给刘先生。法院就上述调解协议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
后因王先生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刘先生申请本院执行。王先生于2015年5月11日因病去世,法院出具了一份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因此刘先生委托北京继承律师孟博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的妻子和儿子陈小姐、陈小小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案情回顾】
在本案中,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起诉。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之规定,本案中依照法院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可以确定王先生生前曾欠刘先生15万元借款的事实存在。
在王先生去世后,在上述调解书中确认的王先生同意给付刘先生的欠款、逾期付款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就成为了王先生的生前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先生所欠的上述债务,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陈小姐和陈小小应当在继承王先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一、被告陈小姐、陈小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王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刘先生借款15万元。
二、被告陈小姐、陈小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王先生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刘先生逾期还款的利息。
三、被告陈小姐、陈小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王先生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刘先生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