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有遗嘱将财产留给继母,子女不服起诉。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王大爷与前妻孙阿姨生育有4名子女,由长至幼分别为王大、王二、王三、王四。孙阿姨去世后,2001年10月18日,王大爷与吴阿姨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2003年3月2日,二人以吴阿姨名义购买了涉诉房产,房产卖契记载此处有正房3间,东房4间,共计136.99平米。
后王大爷因患重病卧床不起,直至2015年3月4日,因病去辞世。王大爷辞世后,吴阿姨表示王大爷立有遗嘱及一份赠与合同,其所有的遗产均有吴阿姨继承,诉争房屋的归属归吴阿姨所有。因王大爷的子女和吴阿姨不能就继承问题协商一致,遂王大爷的几名子女将吴阿姨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将诉争房屋依法进行分割。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吴阿姨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虽然原告王大等人表示不认可赠与合同上王大爷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但原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涉诉赠与合同的见证人汤、耿虽在庭审中未到庭参与质证,在诉讼中,法院就签署涉诉赠与合同时的相关情况询问了汤、耿并形成了两份询问笔录,并经过双方质证。笔录中显示涉诉赠与合同确为王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在本案中,除涉诉赠与合同外,孟律师代吴阿姨向法院提供了王大爷签署的遗嘱一份,且遗嘱的落款时间在先。从常理来看,在房屋卖契上登记的房主为吴阿姨且已有遗嘱的情况下,吴阿姨不必承担更大风险另行制作两名见证人见证的假证据。
综上所述,涉诉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王大爷在涉诉房产中的房产权利已经全部赠与吴阿姨,涉诉房产已归吴阿姨所有,并非王大爷的遗产。故原告的主张不应被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王大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大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