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部借名买房因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腾退房屋,律师代理被告应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张先生是原告张大爷之子。2010年1月20日,张大爷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A公司将涉诉房屋卖与张大爷,该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价款为36927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及其妻子孙小姐以张大爷的名义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2010年3月5日,张大爷、孙小姐签订《协议书》,约定孙小姐出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用张大爷名字购买面积为74.6平方米的涉诉房屋。
2011年3月,张先生以张大爷的名义办理了入住手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交纳了各项费用并居住至今。2012年3月5日,张大爷获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办理房屋登记时的契税、房屋产权登记费用由张先生交纳。
房屋交付后,张大爷并未立即入住房屋。2013年春节,张先生接张大爷至涉案房屋过年,张大爷住下,直至2013年8月产生家庭矛盾,张大爷离开涉案房屋至今。
现张大爷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立即搬出上述房屋,诉讼费由张先生负担。
被告张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辩称:不同意张大爷的诉讼请求。认为,该房屋是张先生以张大爷的名义出资购买的房屋,此事征得张大爷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和认可,房屋实际由张先生出资。房屋性质为两限房,是以张大爷个人名义申请。审批通过后,张先生出资36万元以张大爷的名义购买了该两限房。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确认涉案房屋是由张先生之妻孙小姐出资购买,房屋归孙小姐所有。
且涉案房屋一直由张先生一家实际居住使用。2011年,张先生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交纳了购房款、物业费、取暖费、契税等,开发商为张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交付房屋。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代理张先生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本案实则是一起借名买房纠纷。
本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大爷名下,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由张先生及孙小姐全额出资,自房屋交付开始即由张先生家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再结合《协议书》的内容,证明本案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由于家庭矛盾导致房屋的出资、归属、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在矛盾未得解决前,孟律师认为不宜先予改变现状。
故现张大爷迳行要求张先生腾退房屋,亦有违民事法律公平原则,故对于张大爷要求张先生腾退房屋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大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