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转让房屋,后遭房价飞涨,原房主起诉转让合同无效,律师代理被告应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刘先生诉称:2006年北京市西城区×号拆迁改造,政府向原告提供了位于昌平区X处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于原告不愿意到X处居住。原告的邻居即被告吴先生找到原告,请求原告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让给他,原告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协议,由被告以原告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口头约定原告不在北京住的时候,被告要对原告居住的房子进行照顾。后来被告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该经济适用住房。但被告并没有履行照管原告房子的约定,致使原告的房子险些被大雨浇毁。因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被告吴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答辩称:被告不认可双方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该协议如果无效,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实际情况是原告当时并不愿意购买房屋,更未预测到今后的房屋价格会如此攀高。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被告,而非原告。被告购买该房屋后一直居住至今,并精心保管和使用该房屋,不存在原告所称险些被大雨浇毁的事实。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代其应诉。
孟律师认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2006年7月21日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吴先生签订协议书已经成立。该协议书中,载明了涉案房屋购房款出资的事实及双方对于房屋权属、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相关费用的约定,并未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进行明确约定。由该协议书中载明的事项与约定可知,该协议的订立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情形,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即使该协议书中隐含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转让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该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系原告因政府拆迁而获得,并非向社会公开摇号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故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特别是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条件。该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
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