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卖家消极应对,不履行合同,买家无奈提存仍无果,律师代理买家起诉,解除合同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赵小姐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诉称:自己与被告蒋先生及被告V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原告支付1800000元向被告蒋先生购买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A小区1号楼2号房屋,签订之前已给付定金200000元,原告支付首付款时被告蒋先生要求加价,拒绝接受首付款,原告在北京市B公证处做了公证提存,将《提存事务公证书》和《领取提存款通知书》邮寄给被告蒋先生,被告无任何回应。
被告多次拒绝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并明确表示要涨价,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蒋先生赔偿违约金300000元、中介费4万元、中介担保费2万元、公证费6千元、租金2万元、原告借款产生的利息2万元、房屋差价50万元,返还定金8万元;3、被告蒋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
而被告蒋先生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V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我方不发表意见。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代理原告赵小姐起诉。
孟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孟律师认为原告方在法庭中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蒋先生的种种行为都可以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所以,被告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相关法律承当违约责任。
而在后续庭审中,被告经过法院的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即可视为被告放弃民事诉讼法赋予其的相应权利,则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孟律师认为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赔偿违约金、中介费、中介担保费、公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蒋先生、被告北京V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被告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八万元;
(3)被告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三十万元、中介费四万元、中介担保费二万元、公证费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