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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购买房屋,交付房款卖房不认可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30

出资购买房屋,交付房款卖房不认可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律师代理诉讼,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蒋先生诉称:A公司与蒋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蒋先生购买A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街1号旺旺商务楼3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70万元,首付款50万元,余款为按揭贷款。

合同签订后,蒋先生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A公司迟迟不肯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A公司的违约行为有明确约定,A公司应当支付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直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止。

现蒋先生要求:被告A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被告A公司辩称:蒋先生并未支付首付款,更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并且A公司已通知解除合同。A公司无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义务,无支付违约金义务及物业费等。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蒋先生委托孟律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孟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为蒋先生是否支付房款,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针对蒋先生提交的购房款发票,先称A公司提前开具了发票,钱并未实际支付,后又质疑发票的真实性,又自认曾为了办理按揭贷款,提前开具发票,陈述前后自相矛盾,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通知书》进一步印证蒋先生付款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在蒋先生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后,A公司未按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行为一直持续,蒋先生有权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且A公司未及时履约,还应依照合同约定向蒋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2)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一万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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