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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阴隐瞒信息造损失 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03

中介居间存瑕疵,买家因此受损失,北京律师代理原告方,起诉中介,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告赵小姐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起诉。原告诉称:20131017日,经A公司居间介绍,与吴先生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1186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后支付给吴先生50万元购房定金,同时给付A公司居间服务费10万元。

后了解到,A公司为达到赚取中介费的目的,未告知我作为单身不得购置第二套房产的限购政策,亦未尽到相关审查义务,致我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与卖方签订解约协议,赔偿卖房人20万元,我认为A公司的恶意居间行为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要求其退还我中介费10万元并赔偿我定金损失20万元。

 而被告A公司不同意赵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认为按照合同按照合同法及本案的居间服务合同,不存在任何瑕疵,故我公司不应退还居间服务费。关于定金20万元,首先赵小姐赔偿案外人的定金20万元,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的,与我公司无关;其次就赵小姐自称不具备购房资格一事,赵小姐从未告知我公司其为单身的情况,且至今仍未向我方及建委提供审核相关资料。单身限购政策是北京市市政府于20133月份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法律规定及赵小姐的相关身份,应当推定赵小姐应当知晓相关限购政策,并且我公司也向赵小姐出具了购房承诺书,其知晓北京相关政策并承诺其家庭具备相关的购房资格。综上我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及过错,请求法院驳回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原告赵小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起诉。

孟律师认为赵小姐吴先生A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庭审中,A公司虽不认可赵小姐吴先生间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赵小姐赔偿吴先生20万元的事实,但依据赵小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银行查询单、录音等证据相关印证,是真实可信的

孟律师认为A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经纪公司,具备房地产买卖经纪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提供居间服务时负有审慎注意和积极调查义务。本案中,虽然A公司协助赵小姐吴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就北京的限购政策对赵小姐进行充分告知及说明,也未尽到审查义务对赵小姐的购房资格进行基本的形式审查,居间服务存在重大瑕疵。而事实上赵小姐恰存在因购房政策所限无法与吴先生进行网签继续履行房屋买卖的情形。因此A公司应向赵小姐退还居间服务费10万元,对赵小姐要求A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赵小姐居间服务费十万元;

2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小姐经济损失十万元;

3、驳回赵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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