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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 买家逾期不付款怎么办 律师代理诉讼 成功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9

 房屋交易买家逾期不付款,卖家随即不配合过户,买家起诉要求律师,到底谁的错?律师代理卖家应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2016425日,经北京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刘先生(代理人王小姐)与被告赵先生(代理人赵小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先生同意将其位于海淀区1330号房屋出售给刘先生,房屋的成交总价为人民币480万元,定金20万元。

因该房屋还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约定由出卖人的代理人赵小小用其名下的房屋向买受人提供担保作为买受人支付首付款的条件。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依约向赵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虽经居间人多次协调,但赵先生的代理人却一直不同意向刘先生办理抵押登记来提供担保。

2016815日,赵先生通过其代理人赵小小向刘先生发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函。故刘先生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先生继续履行与我签订的关于买卖位于海淀区1330号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值480万元;2、判令赵先生在取得房产证后20个工作日内协助我办理位于海淀区1330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3、判令赵先生向我交付位于海淀区1330号房屋。

因赵先生的代理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刘先生遂将首付款提存至法院。

  赵先生辩称,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代理其诉讼。

刘先生指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二份补充协议。

合同约定刘先生应在2016531日前以自行支付方式向赵先生支付首付款230万元后,卖方代理人赵小小以自有房产作抵押;《补充协议二》进一步约定刘先生在2016531日前支付首付款,随后当日卖方代理人办理以自有房产作抵押担保。2016531日前刘先生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刘先生履行付款义务逾期15天构成根本违约,卖方赵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在卖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刘先生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提出反诉要求

判决确认刘先生与我于201642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代理被告刘先生出庭应诉,孟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案情。

 孟律师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翠花与刘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补充协议二》相比《补充协议》,就刘先生支付赵先生230万元首付款与赵先生以其代理人赵小小名下的房屋向刘先生代理人王小姐做抵押登记二者的时间作出了调整。

《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2016531日前,刘先生支付赵先生购房首付款230万元,支付当日,赵先生以其代理人名下的房屋,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刘先生的代理人做抵押登记手续。据此可知,二者履行顺序有先后之分,刘先生应于2016531日前先向赵先生支付购房首付款230万元,刘先生无权以赵先生代理人赵小小与刘先生代理人王小姐之间因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为由拒绝履行按期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但刘先生于2016531日前并未向赵先生支付购房首付款230万元,即使在赵先生代理人赵小小已与刘先生代理人王小姐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且赵先生多次催促刘先生支付首付款230万元的情况下,刘先生仍拒绝支付。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故在刘先生逾期支付首付款230万元超过15日的情况下,赵先生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刘先生于2016816日收到赵先生发出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函,故双方于201642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已于2016816日解除,因此赵先生的反诉请求,具备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赵先生与刘先生于201642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二)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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