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引纠纷,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原出卖人扔住在房屋中,原告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代理诉讼,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27日,朱先生(买受人)与XX(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朱先生购买XX公司销售的诉争房屋。
2016年1月25日,朱先生(出卖人)与陈小姐(买受人)以BB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朱先生将诉争房屋出卖给陈小姐;房屋总价款为1100万元(其中房屋成交价格为768万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等作价为332万元);陈小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朱先生支付定金20万元;陈小姐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400万元;朱先生承诺在2016年3月1日之前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且必须在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通知陈小姐及中介公司并积极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陈小姐应于2013年2月6日之前将首付款512万元(包括定金20万元)支付给朱先生;双方应于2016年3月1日之前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同意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应当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陈小姐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
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双方中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陈小姐应当于2013年2月6日之前将部分首付款512万元整交付给朱先生,陈小姐应当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剩余首付款400万元整(交付给朱先生),剩余房款400万元整陈小姐以贷款形式付给朱先生。
之后,朱先生更名为许先生,许先生办理该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手续,并于2016年10月28日领取所有权人名称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后许先生与陈小姐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陈小姐将许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要求许先生支付违约金,许先生不同意陈小姐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小姐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小姐支付购房款400万元;许先生协助陈小姐办理贷款并协助陈小姐将房屋过户至陈小姐名下;驳回陈小姐其他诉请;驳回许先生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许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后,许先生未按判决履行,陈小姐经申请执行后,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现许先生、许A、许B占有使用房屋。陈小姐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三人起诉法院,诉求法院判令三人腾退诉争房屋。
【律师观点】
本案的原告陈小姐委托了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孟律师认为陈小姐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且支付了对价款,而其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被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三人无权再占有诉争房屋,理应向陈小姐腾退该房屋,因此陈小姐的诉讼请求应备支持。
而本案中,被告三人要求陈小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生效判决已经处理,且和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对三人的主张未予支持。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三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诉争房屋腾空,并交与陈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