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主张未尽赡养义务,不分或少分财产怎么办?
北京房产律师成功代理,维护当事人权利。
【案情回顾】
原告吴小姐、吴大诉称:吴小姐与吴先生系夫妻,育有吴大、吴二、吴三三名子女。位于丰台区南田里9号楼332号房屋系吴小姐与吴先生婚后取得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留有口头遗嘱,前述夫妻共同财产由吴大一人继承。现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前述房屋由二原告按份共有,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且二原告主张吴三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的遗产。
被告吴二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吴三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出庭应诉:父亲吴先生曾亲口承诺:上海房产给我,我请求先解决上海房产的继承事宜。鉴于母亲一直居住在北京房产,为了保护母亲的居住权,我只同意按照市价分割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受被告五三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出庭应诉。
孟律师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与吴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其应当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当事人的口头遗嘱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但双方陈述的2份口头遗嘱内容不同,且当事人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不能认定2份口头遗嘱具有效力。
原告要求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诉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与吴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其应当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的遗产仅包括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由于吴小姐与吴先生生前共同生活,吴小姐可多分得遗产。
二原告主张吴三未尽赡养义务,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二原告要求吴三少分或不分得遗产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按份共有;原被告之间相互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吴大分别给付吴小姐、吴二、吴三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