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借名买房,交了房款也入住,卖家却一直不配合,迟迟不能过户,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配合过户,被告却以原告不具有买房资格为由拒绝履行,是否合理?律师为您解答。
【案情回顾】
原告孙小姐诉称:2006年1月29日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北京市丰台区A小区3号楼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该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李先生。
房屋购买后自己一直居住至今。
2013年3月,原、被告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仅办理了过户该房屋的部分手续。因被告不予配合,并未完成过户的全部手续。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协助办理北京市丰台区A小区3号楼层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变更为原告名下。同时,孙小姐委托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为其代理诉讼。
而被告李先生辩称: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并无任何不当,也从未表示放弃房屋产权。房屋一直有原告居住是因被告借给原告无偿使用的。其次,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原告并不具备购房资格。
原、被告之间实际是委托关系,原告所提相关手续均是因委托关系所取得。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原告在以前的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可该房屋是被告的。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博律师作为原告孙小姐的代理人为其代理诉讼。
孟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
孙小姐主张双方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孟律师结合房屋为原告出资并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且购房合同、票据等相关原始资料均由原告持有,根据以上证据分析可以得出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而被告主张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并没有提交证据来佐证此观点,孟律师认为不应被法院采信。
且该房屋的原购房合同为2009年4月1日以前签订,根据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此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此原告张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张将丰台区A小区3号楼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