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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代父签字收取购房定金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6


  孟律师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购房,定金交给了被告之子,履行时被告不予认可,子代父签字并开具的收条是否有效呢?

【案情回顾】

  原告蒋先生,徐小姐,蒋小小诉称:原被告协商购买赵先生名下位于北京朝阳区A1号院三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口头约定房款为670万元,网签时向赵先生支付300万元购房款,剩余房款在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结清。

  蒋小小应被告要求,将定金10万元交付赵先生之子赵小小,赵小小出具的收条约定赵先生配合原告方在330日完成网签并签署正式购房合同。2013320日,被告与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网签手续,原告向中介公司交纳服务费1000元。

  办理完网签手续后截至目前,被告仍未配合原告签订正式购房协议。故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委托孟博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而被告赵先生答辩称:当时并未与原告就卖房事项协商一致,其与中介公司网签并未经过我的授权。

 第三人赵小小叙述:我妈说有卖方要交定金,让我代收,其他的事情我不清楚。

 第三人王小姐叙述:2013年初与原告协商先交定金10万元,强调房子的事情我老公赵先生做主,当时未定总价款具体数额。后赵先生也曾当面告知原告房子是他的名,他说了算,原告当时要求第二天办网签,但我老公赵先生第二天根本没去,中介和对方自私就把网签做了。

 【律师观点】

  孟博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本案中,对赵小小以赵先生的名义磋商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怎样定性成为争议焦点所在,赵小小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存在违约事实与否?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孟律师认为是构成的: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叙述及提供的证据,赵先生对出售房屋的情况知晓且未表示异议,对该录音证据赵先生虽不认可但未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反证,亦未提出对录音真实性进行鉴定的请求,介于赵先生的前述行为表现,应予以认可。基于赵小小与赵先生的父子关系及赵先生的表现,足以相信赵小小获得了代理权,构成表现代理。

   330日时,赵小小仅完成网签,其违背了赵小小向蒋小小出具的《收条》中对于该时间段完成购房协议的约定。赵小小依照承诺应当向蒋小小双倍返还定金。

  孟律师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及市场交易现状,由于双方磋商及《收条》中的价款并非最终网签的价格,所以不能认为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故孟律师也建议当事人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该阶段的违约情形,应当适用《收条》中的定金条款。故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赵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蒋先生、徐小姐、蒋小小违约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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