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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擅自处分其他继承人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来源: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孟博,在房屋买卖继承方面经验丰富,有着大量成功的案例。下面就分享一起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原告王先生兄弟诉称:自己与被告是兄妹关系,父母共育有三个子女。位于朝阳区邱某X号房屋系母亲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父亲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已办理过户,但被告未支付房款。王先生知道后立刻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二人的购房合同无效,经法院判决,认定前述合同部分无效。

  王先生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母亲去世后,涉案房屋中母亲所占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我们三人继承,被告侵犯原告继承权利,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被告王女士辩称:1、涉案房屋系父亲单位分配房产所置换所得,当时父亲单位分配房屋时,原被告及父母四人是都同意给被告的。22000年,依据房改房政策,父亲父亲购买了涉案房屋,期间被告一家自始至终居都居住在内。2、被告同意原告占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

2)被告给付原告三十万元折价款。

3)鉴定费由原告负担一千元,由被告负担五千元。

 

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都享有继承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还有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系父亲母亲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其占有的涉案房屋份额即为其遗产。而父亲的部分已有买卖合同卖给被告,在母亲没有遗产的情况下母亲的部分当做遗产,故分割的应为房屋的一半,即二分之一。原告张先生主张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的主张与法有据合法合理,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在实际处理中,往往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被告一家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其与父亲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涉案房屋,其所占有的涉案房屋大比例份额,故可以判决由被告继续所有涉案房屋,并支付给原告其继承份额相应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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