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房价波动厉害,很多卖家签订了合同感觉自己 “卖亏了”,便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也拒绝退还收到的定金,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案情回顾】
原告孙小姐诉称:第三人王先生系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XXX小区300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王小姐系王先生之女,王小姐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出租涉案房屋.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购房合意,商定房屋总价270万元,2013年3月17日前原告付清首付65万元,过户时原告付清余款。当日,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王小姐出具了收条。随后,原告支付中介费5万元,并为筹集购房款出售了自己现居住的房屋。王小姐突然通知不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原告已将自住房屋出售,在外租房居住,王小姐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其至今未向原告退还定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被告王小姐辩称:被告只同意退还5万元。双方合同尚未生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王小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退还孙小姐定金十万元。
【律师观点】
孟博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购房合意及交付定金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定金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系定金合同纠纷,王小姐收取孙小姐购房定金后,又拒绝向孙小姐出售该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