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AREA OF EXPERTISE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ATION

房产继承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10-10

  摘要:房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房产作为遗产即发生继承关系。房产继承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比较模糊,接下来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陈某夫妇均是公务员,育有两个儿子,陈A与陈B,陈A结婚后分家单过,但与父母在同一个城市,陈B一直在国外留学。2011年,陈某夫妇相继去世,生病期间,陈B都是匆匆看望便又离去,兄弟二人从未提及房产继承问题。后来,陈A把父母留下的房屋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2015年,陈B回国,与哥哥陈A商谈房产继承问题,才得知父亲房产已经过户到哥哥名下。陈A提出父母已去世多年,陈B主张继承房产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房产已经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陈B无权继承。那么房产继承是否存在诉讼时效呢?且看下文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个案例中,陈B在父母死亡后,没有做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接受了继承。这样父母的遗产,也就是该套房产,便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陈A和陈B的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已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陈某夫妇的房产虽然已经过户到哥哥陈A一人名下,但是不能就此简单的认定为哥哥陈A一人的财产,而应认定为其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明。而分家析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何时分割,不应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弟弟陈B继承父母的遗产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使房屋已经过户到哥哥陈A名下,他仍旧有权要求继承父母的房产。

  裁判要旨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律师评析

  本案争点在于,本案是共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权纠纷?是否适用继承法关于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件性质的确定基于对纠纷所侵害的权利对象的认识。继承权虽因身份而产生但具备取得遗产的权能,因而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当遗产为物时,就存在与物权产生冲突的可能。但实践中,由于放弃继承情形的存在,继承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取得资格,也即对遗产物的或然性所有。而我国法律设置的拟制继承,显然有助于消除此种权利的不安定状态。申言之,通过法律的拟制,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从而加快了遗产物的继承过程,将待定的物之或然性取得变更为确定的物之必然性共有。在这一过程中,以“取得”为特征的继承权纠纷也被技巧性地转化为以“确认与分割”为特征的物权纠纷。

  此过程大致存在三大步骤:一是继承的拟制接受或称继承的拟制完成,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从而结束继承。二是确定继承之物的权利状态,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有物默认推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等情形的确定为共同共有。也正是基于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被废止,而较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却因当事人间具备家庭关系仍然可以适用。三是依照一般物权纠纷的相关法律,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作出相应裁判。

  在案件性质被确定为物权纠纷后,时效的探讨已失去实践意义。这是由于我国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约束债权请求权,目前立法未对物权进行特殊时效限制,并且也欠缺取得时效制度。但若进一步讨论,各类物权纠纷不适用时效的原因则不尽相同,常见的物权确认诉讼与物之分割诉讼,分属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分别对应权利体系中的支配权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其性质使然。而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大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因是我国制度的立论基础不同,域外立法明文规定时效制度同时约束物、债两类请求权者并不鲜见。

  本案中,诉争房屋为遗产且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故不属继承权受侵害而是物权纠纷。又因双方系姐弟、具有家庭关系,依法确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与收益情况,最终确立了相对合理的物权分配比例。因案件属于共有物的确认诉讼,故不支持基于继承诉讼时效展开的抗辩。

上一篇:签订房产继承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下一篇:农村房产下的宅基地如何继承?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