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一套房改房,五子女签订书面房产继承协议,房产归其中一人所有。但事隔多年后,其中一人反悔,拒不履行继承协议,最终兄弟为房产对簿公堂,那么已经签订房产继承协议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
原、被告父母共生育6名子女,分别是赵A、赵B、赵C、赵D、赵E(赵E1997年过世,有一子)、赵F。父母生前有一套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亲名下。2012年5月18日,父亲去世,生前未立书面遗嘱。
父亲去世六天后的5月24日,赵A、赵B、赵C、赵D、赵F五兄妹签订书面协议,主要内容为按照父亲的遗愿,由赵F住进诉争房,产权归赵F所有,同时赵F负责母亲的生活起居等。签订协议时,母亲在现场并知晓此事。此后,赵F一家与母亲共同生活,并负责老人的生活起居。
2015年5月10日,母亲去世。2015年10月8日,赵A、赵B、赵D在声明书上签字,表示遵从父亲遗愿,赵F也尽到了照顾母亲的义务,愿意履行协议的内容,诉争产屋归赵F所有。但赵C却始终不肯在声明书上签字。导致该房无法过户到赵F名下。为此,赵F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赵C履行2012年5月24日签署的协议,确认诉争房产归其所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A、赵B、赵D、赵E之子都通过书面材料或笔录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诉争房产的继承,不参加本案诉讼,诉争房产归赵F所有的意思表示。另外,自2012年到2015年母亲去世,赵A、赵B、赵C、赵D每月支付了50元给母亲使用。
法庭上,被告赵C辩称,2012年5月24日的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是父亲去世后“头七”一天,我很不情愿签下的。该协议没有母亲和老五赵军之子的签字,该协议合法性存在瑕疵,至今也没有相关的补充进行完善,缺乏所有继承人共同参与。因此,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该协议不是遗嘱,没有遗嘱效力,不能作为处理遗产的依据,本案中所有子女对遗产具有同等份额。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父亲去世后,按照其遗愿,原、被告双方以及赵A、赵B、赵D签订了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承担其对母亲的照顾义务。该协议的签订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虽然没有原、被告母亲的签字,但签订协议时母亲在场,对协议内容知晓,在此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也未作出否认该协议的行为,可推定其认同该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也按照协议基本履行了对母亲的照顾义务。因此,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被告赵C就应视为放弃对诉争房的继承份额,该继承份额归原告赵F所有。虽然被告在母亲生前,也尽心尽力予以照顾,但照顾父母并不能影响到被告放弃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该案审理过程中,赵E的儿子在笔录中也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的份额,其份额归原告所有。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决被告履行2012年5月24日签署的协议,确认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只要协议签订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亲笔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为明确协议书的效力,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或者委托律师进行法律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