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李某于1966年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儿子,大李,二李和小李。夫妻二人在北京有一套90平米的房改房,在2008年办理是产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
2009年8月,母亲刘某立公证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李某共有一套住宅,为避免遗产继承纠纷,特立遗嘱如下:一、我所拥有的上述房地产的产权在我去世后归我的儿子小李一人继承。同年10月李某去世。
2010年2月,刘某又书写了“产权分离书”,其内容为:从现在开始,当我儿子小李的面,我本人没有什么家产,只有楼房一处,我本人写下证书,楼房所有权给二李,他人不得占有。特此证明。
2012年4月刘某住院治疗期间留下遗书一份,其内容为:我有一套楼房,我死了以后,不卖,三个儿子回家都可以住,相互不要争执,房子问题亲戚不插手,由大儿子大李所管理,以前的遗书作废。证明人王某、陈某。
2012年10月包某因病去世。小李将大李和二李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生前书写的“产权分离书”和“遗书”,都是生前对财产做的处理文书。其内容反映的是对其财产在死后的安排,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时间上,2012年4月的“遗书”在后。其效力优于以前的遗嘱。故对2012年4月的遗嘱,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
由于2009年其立有公证遗嘱,已将该房产中她所享有产权以遗嘱的形式明确由原告小李一人继承。因此在本案中,小李应该继承的份额就是在他父亲去世时候的一份和其母亲应该享有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