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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在世时继承人可通过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得遗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0-27

  因刘一和刘二拒绝按照约定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日前,弟弟刘三将刘一和刘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配合自己办理7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刘三诉称,703号房屋系父亲按照成本价10000元从单位购买。1999年父亲因病去世,死亡前承诺该房产由我个人继承。1999年11月27日我和刘一、刘二签订《关于赡养母亲协议书》,约定母亲的抚养以及父亲遗留的房产归我所有。刘一、刘二在公证处经公证自愿放弃父亲遗留房产的继承权。

  由于母亲生活不能自理,同日我和刘一、刘二重新签订协议,约定母亲由我独自负责赡养,703号房屋在我母亲去世后归我所有,我给付刘一和刘二各人民币10万元。2013年母亲去世,期间母亲生病住院的所有费用以及死后的丧葬费都由我承担。我多次要求刘一和刘二其协助我办理703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其均置之不理。特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703号房屋由我个人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三与刘一、刘二签订的协议书,结合刘一、刘二所做的放弃继承公证书,可以认定刘一、刘二同意争议房屋归刘三所有。刘三与刘一、刘二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刘三独自赡养母亲,刘三给付刘一、刘二各10万元补偿金,在母亲去世后,刘一、刘二放弃对703号房屋的继承权,703号房屋由刘三个人继承。依据该补充协议,刘一、刘二各自已实际收到刘三给付的人民币10万元。该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故应认定为有效。最终,法院判决703号房屋由刘三继承,归刘三所有;刘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刘二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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