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年后,北京的刘女士却因前夫欠债被人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债务。法院判决刘女士与前夫共同偿还债务200万,因其前夫没有财产,法院执行了刘女士的房产,将其拍卖后用于偿还债务。
2012年1月5日,刘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投资成立了投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没赚到钱还欠了200万的债务,双方为此争吵不断,在2013年12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王先生负责偿还婚姻期间的债务。刘女士本以为这样好聚好散,一切都过去了。结果2014年2月,债权人将刘女士和王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债务。刘女士辩解称已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应该由王先生偿还债务。
最后法院认定,夫妻双方约定的债务承担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力,判决由刘女士和王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因王先生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执行了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产,将其拍卖用于偿还债务。
孟博律师提示: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免去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