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亲戚买房,房屋却成了亲戚的?委托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原告韩先生诉称:韩先生和配偶孙女士夫妻二人出于对亲戚的信任,于2006年6月委托其外甥韩AA以全款向董来旺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海家园102室房屋。董来旺很快腾空房屋,韩先生夫妻二人即搬入涉案房屋。孙女士将购房款340000元交给韩AA,2009年2月4日,韩AA向孙女士出具了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孙女士购西红门兴海家园一期12号2单元102室房款计三十四万元”。2011年9月18日,孙女士因病去世。
后韩先生得知购房合同是以韩AA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上写的买方是韩AA。韩先生多次要求韩AA更改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但韩AA一直拖延不办。
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韩AA购买兴海家园12号楼2单元102室(星苑)系受原告韩先生委托的代理行为,并要求被告韩AA交还《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被告韩AA辩称:不同意韩先生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韩AA于2012年6月22日购买的,实际购买人是韩AA。《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确实在韩AA处。
【律师观点】
北京婚姻房产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AA 的购房行为是其本人还是接受委托,即韩先生和韩AA是否具有委托关系。
律师认为韩AA与孙女士、韩先生之间具有亲属关系,基于双方的亲属关系,孙女士、韩先生委托韩AA购买房屋,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韩AA给孙女士出具的收条、韩AA与韩先生的谈话都明确显示,韩AA购买房屋的行为系接受委托的代理行为。全部购房款340000元均由孙女士交给韩AA,合同签订后,孙女士和韩先生在购买房屋内一直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均能表明,孙女士、韩先生系涉案房屋的真正购买人,韩AA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系接受委托的代理行为。
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提醒您如果进行委托购房等重大交易,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协商好委托的事项,如果受委托人做了超出委托事项的行为,委托人可以拒绝追认。委托人也要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韩AA于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接受原告韩先生委托的代理行为;
二、被告韩A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二手房买卖合同》交还原告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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