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过户遭拒绝,律师代理借名人起诉,成功过户。
【案情回顾】
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取得拆迁证明后,原告家庭因住房需要预用被告的拆迁证明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共同选定购买北辰区秋风家园地段房屋,约定由原告出资,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双方在当天签订了一份协议证明,约定根据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可以过户的政策规定,被告须在购买房屋符合过户条件情况下,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不能反悔。该协议由原告口述,被告书写,协议中写明的买房时间实际是签订协议当天时间。
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缴纳了购房款等费用并用被告的拆迁证明购买了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辰达路与瑞景西道交口西北侧秋风家园14-108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原告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故原告起诉要求过户。
对此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双方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律师观点】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起诉,房产纠纷律师认为:
借名买房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以名义购房人的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落户至名义购房人名下,同时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待具备过户条件时,名义购房人需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实际出资人名下。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证明系被告书写,且有双方按的手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效力可以予以认定。协议中所指的购房地点与实际购房地点吻合,且被告认可房屋系其名下登记的唯一房屋。被告抗辩该协议中所指的买房时间与实际购房时间不符及原告在购房后自行补填诉争房屋的价格、面积及门牌号并不影响对该协议效力的认定,该协议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
2007年4月13日,以被告名义开立的账户实际缴纳购房款等费用共计270482.21元,本案中,原告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物业费、采暖费、电费等费用,持有该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签订的相关的协议及缴费收据等材料原件,且自诉争房屋交付时起,原告及家人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基于上述事实能够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原告是否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不足以影响对双方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坐落在秋风家园14-1-603房屋归原告韩某所有;
(2)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张茂庆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韩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