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只有一人签字是否生效,北京专业继承律师为您解答。
【案情回顾】
赵先生起诉至法院称,赵大爷、吴阿姨是系夫妻关系,赵大爷在2010年2月2日去世,吴阿姨在2013年11月27日去世。登记在吴阿姨名下坐落于诉争房屋系赵大爷、吴阿姨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系赵大爷、吴阿姨之赵大爷,赵A、赵B系赵大爷、吴阿姨的子女。赵A系赵先生之父。2007年5月7日,赵大爷、吴阿姨二人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待我夫妇百年之后,将诉争房屋全部交给我赵大爷子赵先生继承。该遗嘱由吴阿姨书写并签字盖章,赵大爷共同捺印。现赵先生要求按照赵大爷、吴阿姨二人遗嘱内容,继承并所有吴阿姨名下诉争房屋。
赵B辩称:赵先生所出示的遗赠书是假的,吴阿姨和赵大爷从来没有写过遗赠书,且赵先生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进行佐证,赵先生所示的遗赠书为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赵B质疑赵先生遗赠书的真实性。赵大爷在2010年去世,赵先生在2013年起诉要求继承房屋,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被继承人吴阿姨和赵大爷生前都是由赵B赡养并养老送终的,并且诉争房屋一直系赵B居住使用。因赵B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因此要求继承全部遗产。
赵A辩称:我认可赵先生出示的遗嘱,并且同意由赵先生继承诉争房屋。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继承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应当以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孟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赵B虽然对赵先生所出示的遗嘱不予认可,但赵B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否定赵先生所出示的遗嘱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对于赵先生所持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赵先生主张该遗嘱系赵大爷和吴阿姨夫妻两人的共同遗嘱,但该遗嘱除吴阿姨的签名外,仅有两枚指印,依照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系赵大爷所按捺,即便指印为赵大爷所按捺,也属于吴阿姨代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遗嘱中涉及到赵大爷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诉争房屋中属于赵大爷的份额应当由吴阿姨和赵A、赵B依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诉争房屋中属于吴阿姨的份额应当依照遗嘱内容,由赵先生继承。
另外应考虑到赵B长期和赵大爷、吴阿姨共同生活,在生活上照顾被继承人较多,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会在分配时酌情予以多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由赵先生和赵B、赵A共同继承所有,其中赵先生占房屋份额的2/3,赵B占房屋份额的1/4,赵A占房屋份额的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