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留遗嘱,继承受阻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原告郑AA诉称:被继承人郑大爷与王阿姨系夫妻,两人育有七子女:郑A、郑B、郑C、郑D、郑E、郑F、郑G。原告郑AA与郑C系母子关系。王阿姨去世后,原告出全款,借用被继承人郑大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以郑大爷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朝阳区DD家园506号房屋,二人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郑大爷在其所立遗嘱中承认了前述事实,并明确表示去世后,该房产归原告继承。原告要求行使其继承权时,部分老人子女加以阻挠,为维护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郑大爷名下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
郑A、郑C、郑B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E、郑D、郑G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出资买房一说。
郑F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出资买房一说。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继承房产纠纷律师孟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不论涉案房屋是否为原告出资所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郑大爷遗产的事实均无异议。被不予采纳其抗辩意见。被继承人有权选择订立遗嘱的形式,选择代书遗嘱的应当有两名除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充当见证人,并由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立遗嘱人及所有参与人都应在遗嘱中签字。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郑大爷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根据代书人及见证人在庭审中的证言也可认定该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郑C代为保管的被继承人银行存款,由于郑大爷未在遗嘱中对此笔存款进行处理,则该笔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
(2)被告郑C代为保管的被继承人存款归被告郑C所有,被告郑C于分别给付被告郑A、郑B、郑G、郑D、郑E、郑F补偿款各四千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郑A、郑B、郑C负担2000元,被告郑G、郑D、郑E、郑F各负担500元。